强化装配式建筑有关各方主体责任落实。《通知》强调,建设、勘察、设计、审图、施工、监理、检测、构件生产等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装配式建筑有关政策文件和技术标准,切实履行各自责任,加强协调配合,确保严格按照通过专家评审的图纸实施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未经石家庄市装配式建筑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严禁擅自变更设计内容,降低装配率;确需变更的,应当及时联系石家庄市装配式建筑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申请专家评审会复核装配率。
结合工作推进实际,明确项目免建条件。《通知》明确,项目确有特殊情况,不适合采用装配式方式建设的,可申请免建装配式建筑。桥西区、长安区、裕华区、新华区项目免建装配式建筑由石家庄市装配式建筑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其他县(市、区)由项目所在地住建局自行决定。
《通知》同时明确,以下新建项目(根据核准批复文件确定),可不作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自愿建设且符合文件规定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一、只建设一栋建筑的;
二、地上总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
三、项目中独立设置的构筑物、垃圾站、配套设备用房、门卫房等。此类建(构)筑物不作为核定装配式建筑建设比例的基数;
四、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
五、工业用地上的工业建筑;
六、由于造型复杂、功能要求特殊等基数原因,经专家论证,认为不宜采用装配式建筑建造方式的;
七、其他符合石家庄市政策文件规定可以免建装配式建筑的和不宜采用装配式建筑建造方式。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住建局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差别化监管,建立严格的装配式建筑监管体系。所属墙改节能机构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装配率监督,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针对装配式建筑工程特点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发现装配式建筑项目不按图施工的,要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罚,确保满足装配率要求,同时,要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报告石家庄市装配式建筑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出具同意建设装配式建筑函的项目,各县(市、区)住建局要建立台账,跟进项目手续办理进度,核实享受建筑面积奖励情况,督促项目审图结束后及时申请市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专家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