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共6章,包括总则、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工程总承包责任主体管理、工程总承包各方主体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过程管理、附则,合计36条,将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当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各地应当积极倡导条件成熟的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房屋建筑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选择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重点建设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率先在规划、设计、施工等阶段全过程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建设单位应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方可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应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设置合理的最高投标限价。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勘察(如包含)、设计和施工资质,或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如包含)、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并签订联合体合同,明确权利与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控股或者被控股关系的机构或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和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以及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风险的合理分担。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其承包工程范围内的主体工作,其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非主体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可以分包情形的,可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转包,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的勘察(如包含)、设计、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具备项目勘察(如包含)、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对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相适应的项目管理机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规定。
《办法》明确建设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等工程总承包各方主体相应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勘察(如包含)、设计、施工质量、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程进度、劳务用工管理、承发包行为等负总责,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应当依据合同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控制管理,确保工程按期竣工。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工期和工程造价等负全面管理责任,并且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对分包合同内的质量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连带管理责任。
《办法》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过程管理作出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进行施工图审查的,由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施工图进行送审。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按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勘察(如包含)、设计、施工各环节管理,确保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合法合规。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等项目参建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中总承包范围内涉及勘察(如包含)、设计、施工等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
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违反国家、省法律、法规的,按其相应处罚规定追究工程总承包单位、参建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符合有关条件的,依法依规予以信用惩戒。